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闽榕环罚〔2021〕181号

发布日期:2024-10-05 作者: 中央空调行业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我局于2021年6月25日夜间对你单位做了查看,发现你单位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5日夜间,现场查看你公司文娱场所正在运营,文娱场所内共36个包厢,其间11个包厢正在运营,包厢内有音箱、功放机、电视屏幕、麦克风等设备,音箱正在播映音乐,顾客正在歌唱。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音乐吧鸿沟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发现音乐吧涉嫌运营过程中运用音响设备发生鸿沟噪声值超越国家规范,法律人员现场制造了现场查看表,现场查看(勘测)笔录、现场查看(勘测)附图、查询询问笔录并摄影取证。

  1、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大队法律人员制造的《现场查看表》1份(证明该音乐吧运营状况,存在运用音箱等设备形成噪声污染);

  2、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大队法律人员制造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证明该音乐吧运营状况,存在运用音箱等设备形成噪声污染);

  3、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大队法律人员制造的《现场查看(勘测)附图》1份(证明该音乐吧所属辖区地段);

  4、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大队法律人员制造的《现场相片依据》1份(证明监测站人员正在对你文娱场所鸿沟噪声进行监测);

  5、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大队法律人员制造的《查询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音乐吧运营状况,存在运用音箱等设备形成噪声污染);

  6、2021年7月2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监测陈说(编号:榕开环测声字ZS(2021)第031号)(证明该音乐吧运营状况,存在运用音箱等设备形成噪声污染);

  7、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欧志文娱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世华供给的工商运营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音乐吧工商注册信息);

  8、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欧志文娱有限公司供给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文娱场所受托人杨世华合作查询、供给材料、签署内容的合法性);

  9、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欧志文娱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世华供给的运营者黄声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音乐吧运营者身份);

  10、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欧志文娱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世华供给的受托人杨世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受托人身份);

  11、2021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法律大队法律人员连锋、魏思翔供给的行政法律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律人员法律资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运营中的文明文娱场所,其运营管理者一定要采纳有用办法,使其鸿沟噪声不超越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的规则。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闽榕(马)环罚告〔2021〕010号),奉告你公司陈说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则时间内到我局进行书面陈说申辩,视为抛弃此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则》第二十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明文娱场所运营活动,或许在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会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备,鸿沟噪声超越国家规则的环境噪声排放规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能够封存、暂扣其与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的规则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分自在裁量细化规范(2018年版)》中FZ01HB-CF-0102项:“运营中的文明文娱场所,或商业运营活动中运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备,鸿沟噪声排放超支的,违法程度一般,噪声超支3分贝以内,处2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至马尾区君竹路24号工商银行环保罚款专户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许向福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